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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食品流通许可

发布时间:2017-11-21

苏州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地市局)负责受理28大类食品中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资料:


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6人以上)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清单(一式1份);

10、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照度证明材料、生产车间和仓库自然通风的符合性证明材料等;

1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

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组织试产食品。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提交《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二、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以上1~2、4~12项,还需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选择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同时进行,还需提交《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纸质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除外),并加盖公章或印章。申请人在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


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时间: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日起,省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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