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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册-注册装饰公司的要求、应具备的条件、流程及费用

发布时间:2020-12-04

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 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成都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成都市工商局网站www.cdcredit.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7、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成都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成都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成都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成都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成都市工商局网站www.cdcredit.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cdcredit.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市局登记、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四)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五)汽车交易市场专营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公司;

(六)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二)原由分局登记的、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成都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 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装饰公司注册及收费标准

1、 股东人数:1-50人

  2、 注册资金最低50万元正,一人公司最低50万元正,有行业特殊要求除外

  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可为实物资产

  4、 股东可分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参照上述第2条),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5、 可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但注册资本必须一步到位

一、办理营业执照所需基本资料

  1、公司名称:四川或成都+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核成都市市名费用30元如:成都*****装饰有限公司;核四川省省名费用50元  如:四川*****装饰有限公司)

  2、核名提供资料:法人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任职情况(法人、经理、监事)。

  4、租用的场地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市场需提供市场登记证或房产证加盖鲜章)。

二、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1、现金提供现金交款单(即银行进帐单)和资金证明。

 2、有实物出资的现金不能低于注册的30%,购货物的提供货物发票原件附实物的存货证明;房屋提供产权原件。

三、办理装饰资质证      提供相应的资料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办完公司后给客户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开户许可证

  8、银行进帐单或现金交款单 9、一套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10、国税、地税的登记表

费用明细

  1、工商局收费:注册资本×0.8‰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个

  3、组织机构代码:148元

  4、税务登记证收费:国税、地税免费    

  5、验资:1)50万元以内收费1200元;

           2)51-100万元收费2500元;

           3)101-500万元收费5000元;

           4)501-1000万元收费7000元;          

           6)1001-5000万元收费10000元;

           7)5001万-1亿元收费15000元;

           8)1亿以上按万分之二收取

  6、验资可面议

  7、 评估:100万元以内收费6‰100万-1000万元收费2.5‰

  8、 服务费: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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